食藥監辦[2012]4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局《關于對部分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實施電子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0〕484號)已明確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對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不包括含麻黃的中成藥)、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和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等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實施電子監管。為切實做好上述品種電子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生產的上述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必須賦碼并核注核銷,未賦碼的一律不得銷售。 各。▍^、市)局要切實加強監督管理,督促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上述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進行賦碼,藥品經營企業對所經營的賦碼產品進行核注核銷,并通過電子監管網實現數據上傳。發現藥品銷售流向異常時,應當立即暫停銷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核查,并請藥品流入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協查,藥品流入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核查中發現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還應立即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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