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國食藥監辦[2012]219號 |
2012年08月15日 發布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督促和警示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依據《藥品管理法》、《行政許可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督促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增強全社會監督合力,震懾違法行為,依據《藥品管理法》、《行政許可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將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 藥品安全“黑名單”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客觀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公布。 第六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政務網站主頁的醒目位置設置“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并由專人管理、及時更新。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 第八條 在公布藥品安全“黑名單”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一并公布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 第九條 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在其政務網站上公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的藥品安全“黑名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在其政務網站上予以轉載。 第十條 公布事項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號碼)、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條 在“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中公布違法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的期限,應當與其被采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行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為兩年。期限從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藥品、醫療器械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對照“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中的信息進行審查,對申請人具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的不予許可。 第十三條 對“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中公布的違法生產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監管檔案,并采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除公布藥品安全“黑名單”外,還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所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藥品安全“黑名單”公示信息格式
。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撸咂髽I(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違法事由),受到______行政處罰,根據《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第____條___款___項的規定,該企業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日期自___年_月_日至___年_月_日。
藥品安全“黑名單”公示信息報送表 〔 〕 號
附:1.行政處罰決定書
。ü≌拢 接收人簽字: |